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办理须知
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保证书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办理须知
一、概述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定义: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二、申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条件
(一)生产场地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二)产品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或标准要求;
(三)申报资料符合相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
(一)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生产场地卫生审查资料;省卫生监督所派员现场审核;产品经省卫生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向省卫生监督所提交评审材料;省卫生厅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产品,省卫生厅审批发证。
(二)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初审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生产场地卫生审查材料―;省卫生监督所派员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申请单位向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样品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向省卫生监督所提交评审材料;省卫生厅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产品,申请单位将评审材料送卫生部复审;复审通过的产品,卫生部颁发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