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木箱检疫指南
1.出口木箱不得带有树皮、虫孔或光肩星天牛等活害虫。
2.出口木箱在木箱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监督除害处理单位对出口木箱的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经热处理/熏蒸处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证书/消毒证书”;出口企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口木箱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未办理“熏蒸证书/消毒证书”出口产生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3.除害处理的种类主要有:热处理、熏蒸处理、消毒处理或进口国许可的其他除害方式。
4.实施除害处理业务的的机构、场库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没有经过考核并获得认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输美、加、英、巴木箱本质包装除害处理业务。
5.中小型出口企业,可向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认可的出口木箱厂家购买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箱。
6.对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口木箱实行严格的核销制度,在经处理合格的出口木箱上喷印标记以示区别。
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进行监督时,按规定收取除害处理费用相应比例的监测费,不收取出口木箱的检疫费。
8.熏蒸处理,热处理的有效期为21天。21天后,经出境口岸检疫没有发现感染活虫的,处理有效期可适当顺延,无须重新处理。
9.为确保除害处理效果和操作安全,集装箱装运木箱时禁止采取投药后装船随航熏蒸处理的做法,装船前应将熏蒸毒气散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