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不管在那个阶段都需要运营者进行引流,尤其是在初期没有人气阶段,做好推广工作将是为打造平台品牌影响力的重要基础,可以有效增强电商平台的影响力,从而有利于商城业务的开展。
链动2+1模式,实际上*关键的就是创建团队发展,为平台迅速提高产品销量。符合企业数字化转型,运用模式的卖产品初心。使用会员制度裂变方式速度*快裂变模式,满足消费者多方面需求,是一种对于用户和企业来说,彼此合作共赢的一种方式。
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二级分销,走人机制,留人机制,上帮下扶。
二级分销:二级分销,不存在多层级,合理合规分佣收益
走人机制:推荐两人消费X(自由设定)成为代理,即升级成为老板,关系脱离走人
留人机制:自身成为老板后,为上级留开始推荐的两人
上帮下扶:下级成为老板后,为上级留人下级未成为老板,上级帮扶后可获得帮扶“坤”金
如何防止“养闲人”?平台设有帮扶基金,在首推两个代理还没成为合伙人,之前的一切收益只能拿到80%,将20%寄存在帮扶基金里,直至首推的两个代理成为老板,才干释放20%帮扶基金,这就鼓励每个人去扶持本人的一二代理成为老板。
链动2+1模式利用活动的奖励,即买到想要的商品也可以得到优惠满足用户的情感化需求,这样用户下单的成功率就会很大程度增加,用户在购买的过程中感受到自己被尊重,网络购物的愉悦度提高,用户在平台的存留率变高,逐渐发展成为平台的稳定用户。
声明:本文只作案例分享,不存在推广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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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LRX_365
拓展资料: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