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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三)《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三、主办机构
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事务中心
四、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重要提示:下列情况请直接向国家民政部提交设立申请:
(1)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募基金会;
(2)境外非公募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