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工作中,大家肯定也听说过不少零申报的例子。那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做零申报,怎么样会被税务机关查呢?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或者一年内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误区一:不用缴纳税款=零申报
如果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在申报时是不可以做零申报的;正确的申报方式是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0栏次如实填写享受免税优惠的数额。
误区二:当期未发生收入做零申报
如果公司新开业,没有发生收入,当已经发生进项税,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做零申报的;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在增值税申报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写“0”,并将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中相关栏次,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误区三:免税收入做零申报
如果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当期销售额全部符合免税条件的话,这种情况也是不可以做零申报的;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2栏次如实填写享受免税优惠的数额。
误区四:已缴纳税款做零申报
如果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收入根据客户要求去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税款,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简单地进行零申报处理。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如实填写销售收入,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从而进行冲减。
如果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款却办理零申报,属于偷税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有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零申报的四大误区,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许多公司因为平时不实申报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一系列不好的影响。对于企业的零申报问题,建议在会计业务方面选择代理记账服务。正确规避风险,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