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属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经初审通过的,由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市联合会商机制会审;
3.经市联合会商机制会审通过的,由市相关部门出具支持设立的书面意见至相关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镇街(园区)金融工作部门配合申请人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东莞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申报材料
1.《申请表》原件,说明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拟设立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设立背景(目的)、企业名称(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注册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
5.股东/合伙人架构图(穿透至*顶层)、股东/合伙人基本信息及出资能力说明;
6.股东/合伙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相关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承诺书》,承诺在取得支持设立的书面意见后12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否则自愿主动注销该企业;承诺资金募集、管理合法合规,并自愿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纳入相关监管系统;
8.联合会商机制要求的其他材料。
东莞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优惠政策
1、投资奖励:累计投资东莞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基金,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5%的奖励,*高奖励1000万元;累计投资东莞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基金,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3%的奖励,*高奖励1000万元。
2、税收奖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的,享受相应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受益,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经济贡献奖励:按企业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松山湖高新区留成部分的70%或80%给予奖励。
4、个人退税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4个退税名额,每人*高可获得100万元的退税奖励。
5、租金补贴
(1)市级层面的租金补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因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每次补贴标准为每年实缴租金的30%,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区级层面的租金补贴(可叠加适用):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5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月。其中,管理规模低于8000万元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管理规模为80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6、高管奖励:
(1)经认定成为我市特色人才后,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2)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其聘任的高管按其个人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松山湖高新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