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申请书》、报关单手填联以及其他报关单证;
(二)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三)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暂时进/出口批准书》正式申报;
(四)对按有关规定应提供税款担保的,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五)暂时进出口期满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原申报报关单;
(六)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直属海关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或按权限划分转报海关总署做出决定;
(七)经批准同意延期的,现场海关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延期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不批准延期的,申请人办理货物退运手续或向海关申报纳税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