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退运进口?货物出口退运?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报关如何操作?出口越南货物退运,越南无进出口公司,是否可以买单出口报关?越南买单出口代理报关/越南出口报关公司/越南报关公司
出口货物质量等商品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外方强行退货。
当前,由于部分企业盲目重视数量的扩张而轻视质量提高的经营理念并未从根本消除,加上受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出口产品因质量低劣、交货履约信誉差而遭外商退运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我市1家上半年出口额仅73.6万美元的食品公司,因多次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和药残留过量等原因被外方退货累计4批,金额4.6万美元,约占全部出口货物总额的6%。
2.由于企业出口贸易运作中的差错, 导致部分出口货物退运。
一是由于个别业务员的工作疏漏,造成出口产品退运。据退运额较大的某企业反映,由于该企业业务人员在对货代公司提报出口目的口岸详细资料时,将进口方的地址等有关资料提报错误,货物出口后,因目的口岸与实际不符,货物境外“旅游”一圈到达目的地时,产品因变质而退运。二是企业内部管理存在“不和谐音符”,如岗位之间业务不衔接,贸易信息传递不及时或延误传递,耽搁国外存在的种种贸易壁垒是造成出口退运增长不容忽视的因素。加入WTO后,企业面临更多的各种境外为保护本土贸易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如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以及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限制等,造成许多出口商品因无法通过进口国苛刻的卫生、环保、安全等检验而被退运。如2003年4月,因某企业产品被检出“禽流感”,日本,韩国就对中国所有的鸡、鸭等肉禽产品出口实行封关政策,并对已出口的部分货物就地销毁,部分产品被退运。生产或船期等,导致逾期交货或货物到港后产品变质,造成外方退货。
3.产品更新换代跟不上科技的发展而退运。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周期越来越短,若不关注产品的研发及生产周期,就很容易因产品不适用或已贬值而被客户退运。据了解,某公司出口的一批价值达6万美元的电子配件,就是因出口至日本时产品已过时而遭到拒收,要求退回国内重新更换型号。
4.国外存在的种种贸易壁垒是造成出口退运增长不容忽视的因素。
加入WTO后,企业面临更多的各种境外为保护本土贸易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如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以及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限制等,造成许多出口商品因无法通过进口国苛刻的卫生、环保、安全等检验而被退运。如2003年4月,因某企业产品被检出“禽流感”,日本、韩国就对中国所有的鸡、鸭等肉禽产品出口实行封关政策,并对已出口的部分货物就地销毁,部分产品被退运。
操作方式
1. 报关委托书
2. 报检委托书
3. 退运合同
4. 发票
5. 装箱单
6. 提单(副本需背书和电放保函)
7. 出口时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必须正本)
8. 若核销单已核销则提供外经贸委盖章的已核销证明及对应出口报关单,已退税则需在当地国税局补税。
9. 包装证明
10. 退运情况说明2份(商检局,海关各1份)
若为中性包装需提供:
1.出口单位和外经贸委盖章的中性包装说明;
2.没有中性包装证明也可提供原产的证。
淘宝买卖货物,卖出的货物不合买家的意,买卖双方商量好运费就可以退货。如果货物卖到国外,再退货回国内,事情就不简单了,根本原因在税。
一般出口货物退运有两种进境方式:
1、免税退运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征税退运进口
免税情况以外的都需要照章征税,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遭 遇 退 运
排查 | 质检
不久前,我们就遇到这样一个“退运业务”。我司客户今年4月卖了6吨氧化剂到越南,越南买家又转卖给欧洲。被测出有机锡含量不符合欧盟环保要求,买家要求退运。
我们排查了免税退运进口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货物一般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也可能是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以致遭遇贸易壁垒而被要求退货。
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到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我司的氧化剂有机锡含量不符合ISO/TS 16179:2012标准,具体是指标(MBT、DBT、TBT)不在欧盟环保范围内,符合“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
(二)申请期限要求——“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无需征收进口关税,对于海关而言,必须判定进口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才能对其免征进口关税。
如此,如果货物出口已超一年,海关一般因为无法判定两批货物的相关性而不接受退运。
我司客户出口货物时间为2021.11.08,符合“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
(三)申请条件要求——“原状复运进境”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
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如退运回来的涉机电产品,如机电产品为二手或已使用过,需要至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旧机电进口备案手续,若备案结果强制性装运前检验检疫,请联系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装运港办理强制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