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类化工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化品的不同性质穿着与其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注意标准对方稳妥。
2.危险物品装卸前,要对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剧毒物品的搬运工具,卸车后必须清洗干净。
3.托运危险性化学品比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位列入国家品名表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叉车、铲车、直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5.运输氧化剂、爆炸品及铁通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地板车及汽车拉车托运;在温度较高的地区,运输易燃易爆的液体和气体时,要采取防晒措施。
6.对于放射性物品要采用专用的运输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也要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易燃和有毒物品的,禁止用小木船,小型机帆船和水泥船运输。
7.在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时,应指定专人押运,不得少于两人;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稳定的车速和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是事先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路线和时间,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有关规定:车辆地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机动车排气管应装阻火器,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根据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向应得消防器材。
9.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和其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
10.运输爆炸品需凭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的《爆炸品运输证》或《危险化学品运输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只拥有防火安全措施。
11.易燃品闪点在28度以下,气温高于28度时应在夜间运输。性质或消防方法向互抵触时以及配装号或类别不的危险化学品不能混装同一车、船只。
1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13.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灌槽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14.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