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灯具GB13954-2009标准第三方检测机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对特种车辆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都属于特种车辆的范畴,按照规定,以上特种车辆在且只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行驶方向才不受限制,也不受信号灯的限制,且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相对应的,如果特种车辆不是处在“执行紧急任务”期间,那么也受交通规则的约束,与社会车辆无异。
对于社会车辆和行人而言,避让与否的大难点就在于不知道该车辆是否处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状态中。那么如何判断特种车辆是否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呢?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是判断依据之一。
对于警用车辆而言,警报器、标志灯具不是随便可以使用的,而是有严格规定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可以”的意思并非“必须”,也就是如果警车开启了警报器、标志灯具,那么一定意味着在执行紧急任务,社会车辆应当避让;但有些情况下,即便没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也有可能在执行紧急任务,也应当让行、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