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注销后是不可以恢复税务登记的,要重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是暂停营业后申请办理的暂停营业登记,是可以恢复税务登记的。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个体户要暂停营业的,需在暂停营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暂停营业登记。纳税人的暂停营业的期限不能超过1年。
第24条纳税人在申报申请办理暂停营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详细说明暂停营业原因、暂停营业的期限、暂停营业前的纳税情形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形,并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余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按照2015年十二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三十六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方法》分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暂停营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法律责任,附录10章程49条,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说明,自二零零四年2月1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