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担保的界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从“融资性担保”到“融资担保”,不只是一字之差,其还对主债权及债权人的范围有了极大的扩充。《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走出去”等项目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牌照的注册转让条件及流程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a.诉讼保全担保。b.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c.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d.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e.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