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作为海南金融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海南QFLP制度亮点频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海南QFLP基金管理企业”)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海南QFLP基金”,与海南QFLP基金管理企业合称为“海南QFLP企业”)的设立注册不设低准入门槛、内外资实行无差别待遇、对海南QFLP基金投资范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等,为吸引境外资本投资海南PE/VC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截至2021年10月,海南共办理QFLP业务42笔、累计跨境流入4.63亿美元,引入QFLP基金管理企业12家,注册资本共计4.33亿美元;设立QFLP基金30支,注册资本共计24.54亿美元。
(一)“外资管外资”模式
该模式为外商投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以外国投资者为主体的QFLP基金,面向合格境外股东或投资者,其基本架构如下:
(二)“外资管内资”模式
该模式为外商投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以境内外投资者为主体的QFLP基金,面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其基本架构如下:
(三)“内资管外资”模式
该模式为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以境内外投资者为主体的QFLP基金,其基本架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