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
第十二条 自贸港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主导产业发展;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种、航天科技等“海陆空”未来产业发展;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支持重点园区发展。支持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和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省内各园区的产业培育与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园区与自贸港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
(三)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未来预期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
第十四条 自贸港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征集、申报、评审、决策和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拟合作机构。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通过专家评审的拟合作机构提交基金出资公司审议决策。
除公开遴选外,自贸港基金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邀请相关机构设立子基金,但应在批准设立子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
(四)管理机构及其高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