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二)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基金成立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审查过程中可征求香港证监会的意见。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
(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近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五)基金代理人及代理协议;
(六)基金及管理人、信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与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版本存在差异的,应当列明主要差异及原因。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