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申请代办、对外投资备案办理费用
ODI是OutboundDirectInvestment的简称,即境外直接投资,除了真实的境外投资,即取得境外真实运营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外,ODI也经常出现在红筹架构中,为搭建红筹架构,需要进行跨境重组,以实现境内权益结构平移至境外,由于人民币基金通常缺少海外持股主体,ODI是人民币基金绕不开的大山之一,但ODI耗时耗力(财),且充满不确定性,令人民币基金望而却步,但是考虑境内退出的困难及估值的巨大诱惑,人民币基金只能偏向虎山行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实操经验,带你认识ODI和办理ODI的主要流程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ODI涉及三个方向的内容,即境外投资的项目、出境投资的主体、出境的资金,分别对应发改委、商务部门、外管局(银行)三个部门。
发改部门及报批材料
一、法律依据
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审核/备案依据是《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文”),11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因此根据11号文的规定,发改委的程序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在搭建红筹架构中,境内企业需要汇出资金获得境外企业的股权,属于11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以境内资产获得境外所有权,故属于11号文规定的境外投资。
二、哪些项目需要核准?哪些项目需要备案?
1. 需要核准的项目
根据11号文的规定,对敏感项目采取核准制,敏感包括投资目的地敏感、行业敏感两种情形:
(1)投资目的地敏感,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
(2)行业敏感,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其他需要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
根据国办74号文的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此处不详细展开。
2. 需要备案的项目
根据11号文的规定,不涉及敏感投资目的地和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备案制。
因此,根据11号文的规定,大部分境外投资项目在发改委阶段需要完成的是备案,而非核准,搭建红筹架构中需要出境的人民币基金则更是如此。因为,红筹境外投资的直接目的地一般为开曼群岛,终目的地一般为中国香港,开曼群岛属于英国的海外属地,香港则属于中国领土,因此投资目的地不属于敏感地区。11号文规定的敏感行业范围很窄,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一般为非敏感行业,但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境外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属于敏感类,需要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