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说明
一、一、流程
填写检验申请单→提交资料和样品→受理报检→资料初审→签发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工作联系通知单→检测及评估→签发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和SDS及标签审核。
二、送检样品数量及其管理
1.送检样品为固体,需100克(如该样品需做固体燃烧速率试验的,需样1kg);
2. 送检样品为液体,需150毫升(如需做金属腐蚀的样品另行通知,需样3.5L);
3. 送检样品为气雾罐或烟雾剂,需6~8罐未开启过的全新样品;
4. 不确定送检样品的数量或特别贵重样品时可先与我们电话联系;
5. 送检样品包装(或瓶)上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
三、申请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和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必需提交的资料有5个:
1、检验申请单
2、申请人对货物的成分声明
3、中文安全数据单(SDS):正本和电子版
4、包装中文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样本和电子版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行业资讯:
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六条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