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标准2011/65/EU指令
(ROHS指令)2011/65/EU欧洲RoHS2011/65/EU要求检测的项目为6项,指令生效为ROHS指令。RoHS检测项目有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关于DIBP,BBP,DBP,DEHP等项目该指令仅提到在后续优先评估是否列入管控,未强制要求生产商进行检测。
欧盟RoHS认证(有害物质限用指令)已定于2006年7月1日付诸实施,自该日起,所有在欧洲销售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限用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指令中的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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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令规定,在欧洲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六种有害物质进行限制,以后也将对更多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
RoHS修订指令也被称为RoHS 2.0,其修订涉及诸多内容。但其基本目标和机制却未曾变化,终目标仍是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质。当前,RoHS修订指令草案第二稿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产品范围
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质
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HBCDD
DEHP
DBP
BBP
3.CE标志要求
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4.过渡期规定
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工业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5.豁免机制
采纳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医疗和监控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长有效期: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类产品和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长为5年;
而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长为7年。
6.增加市场监督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不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