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2.0管理是在生产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有害物质存在的情况及环保使用期限,制定达标管理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产品实施合格评定制度。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未标注有害物质存在情况及环保使用期限的电器电子产品和生产、销售、进口已纳入达标管理目录但未达标的电器电子产品将被处罚。
在中国的相关企业需要在2016年7月1日以后,需声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有害物质名称和含量列表,并达标认证。企业该怎样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和含量分析呢?
国内rohs检测机构办理
中国RoHS 2.0制定了如下相关的配套标准:
限量标准——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检测标准——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标识标准——SJ/T 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其中,GB/T26125-2011《电子电器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以及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两类溴化阻燃剂含量的测定方法,设计样品的处理和检测。
中国的“RoHS”与欧盟“RoHS”主要区别?
(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多。
(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四)中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欧盟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也比中国早一些。
(五)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六)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1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你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