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重要变化:纳入CE标志要求,成为欧盟CE标志指令之一除上述电子电气产品必须符合(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2.0的指令要求,才能粘贴CE标志,出具符合性声明外,RoHS2.0还要求制造商出具支撑性技术文档,并保留十年。
管控产品范围扩大新增第 8 类医疗设备和第 9 类监控设备,增加第 11 类其他电子电气设备。为使新纳入RoHS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 控过渡期。
优先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将来可能纳入管控。
(1)HBCDD 六溴环十二烷 1000ppm
(2)DEHP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1000ppm
(3)D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1000ppm
(4)B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1000ppm
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于2011年7月1日发布了。目前还是维持原来六项(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没有增加之前业界提到的四项(HBCDD、DEHP、DBP和BBP),只是优先评估。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扩大了产品范围:将医疗器材、监控设备纳入管控范围,还增加了未包含于先前电子电气设备之中的第十一类产品。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对于第8类医疗器械和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RoHS检测产品范围
RoHS指令的函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电气产品:
1、大型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
2、小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烤箱、钟表等;
3、IT及通讯仪器:计算机、传真机、机、手机等;
4、民用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乐器等;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照明控制装置;
6、电动工具:电钻、车床、焊接、喷雾器等(需安装的大型产业工具除外);
7、玩具/娱乐、体育器械:电动车、电视游戏机;
8、医疗器械:放射线治疗仪、心电图测试仪、分析仪器等;
9、监视/控制装备:烟雾探测器、恒温箱、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
10、自动售货机;
其中,RoHS指令暂不适用第8、9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