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条件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办
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许可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规定;
(2)生产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具体要求包括:
①生产环境与布局应符合:
a、厂址:选在清洁区内,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不得建在居民楼内。
b、厂区内环境:厂区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厂区内环境应合理规划,建有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且衔接合理。厂区内生产消毒产品和非消毒产品的,应该分别设置生产车间。
②生产车间及布局应符合:
a、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车间内应按工艺流程合理设置生产用房,布局做到人、物分流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以及不逆向交叉,不同作业区域应以墙或隔离材料有效隔断。
b、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生产车间应设更衣室、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装箱间(区)、制水(贮水)间、容器清洁存放间等。
c、卫生用品生产车间应设更衣室、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装箱间(区),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应加设配制间,制水(贮水)间等。
d、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e、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③生产区卫生要求
a、更衣室:应设置在生产区入口处,更衣室出口处应为缓冲区,更衣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及流动水洗手与手消毒设施,并按换鞋一洗手一更衣一手消毒程序设置强制路线。
b、墙地面材料: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材质应平整不起尘、便于清洁,木板及油漆台面不得作为与产品直接接触工作台面的材料。
c、通风设施: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纱窗应便于拆下洗刷。
d、厕所:生产区厕所应设在车间外侧,必须为水冲式,有防臭设施,并保持清洁。
e、消毒灭菌区域及设备:对出厂产品自行进行消毒灭菌的生产企业,应具有独立分隔的灭菌区域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灭菌设备。灭菌区域内应具有防爆、防火和强制通风设施,待灭菌产品和已灭菌产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每台灭菌设备和工艺均应经过验证和具有验证证明文件。企业并应制定灭菌常规控制文件及灭菌工艺守则、灭菌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④生产设备要求:
a、具备适合消毒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附件1的要求,并按生产工艺妥善安置。
b、与物料、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洁、耐腐蚀,且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制水设备、输送管道和储罐和容器的材质应无毒、耐腐蚀。管道应避免死角、盲管。并应定期清洗、消毒或灭菌。
c、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应有合格标志,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产品或物料名称、数量等状态标志。
d、生产设备及容器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洁或消毒。
e、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
f、生产和检验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校验,记录。
⑤物料要求
a、生产用物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b、生产用水: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要求,其他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