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03-27 11:18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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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查字〔2025〕11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9月19日,泉州海关驻刺桐办事处对当事人泉州开展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公司2024年3月21日申报一线入区的3700407号报关单以及当事人泉州贝泉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3月25日申报上述报关单涉及商品对应的二线出区的3700426号报关单成交价格申报不实。报关单涉及商品为珠宝扫描床1台、珠宝设计计划线机2台、高清成品测量机床2台,申报总价为17580美元,实际成交价格为42946美元。上述货物系当事人申报进口,深圳市淘托科技有限公司以伪报价格方式进口货物,行为构成走私,负责货物通关,参与伪报,系走私的共同当事人。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的计税价格为人民币30.504544万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3.965591万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2.342272万元。当事人泉州贝泉贸易有限公司在代理报关进口走私活动中获得人民币0.971799万元代理费,当事人在代理报关进口走私活动中获得人民币0.03万元仓租费。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证、采购合同、付款证明、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深圳市淘托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的珠宝扫描床、珠宝设计计划线机、高清成品测量机床。鉴于当事人深圳市淘托科技有限公司走私进口的珠宝扫描床、珠宝设计计划线机、高清成品测量机床不便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8.01747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泉州贝泉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0.971799万元;
没收泉州贝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0.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3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邢雪斌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木材、食品、化工、化妆品、新旧二手设备国外提货海运,出口报关,中检装运前检验,报关报检,清关送货 | ||
| 经营范围 | 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通用机电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木材、化妆品、石材、玻璃、塑料制品;有关物流的信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公司简介 | 进出口代理业务范围:国际海运、航空货运、进口报关报检、进口商检备案、进口香港中检、进口单证办理、国际仓储、香港拼柜快件进口等全套进口代理业务。A.货运代理:国际海运、国际空运、运输、越南线运输、国内拖车送货。B.报关报检:东莞/深圳/广州/宁波/厦门/上海/天津/青岛等全国各大港口均由代理报关服务中心,提供专业代理报关服务。C.CCIC中检:旧机械设备装运前检验、油漆涂料化工备案申请、香港中检代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