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是可以进的,但也要看是属于什么Hs ,有的是可以进的,有的是不允许 的,一定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5-08-28 10:08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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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246号
当事人:(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有限公司以其他贸易性货物方式申报304个进口空箱,报检编号:125000000014833,提单号:MSCXMK0511AI。经查验,其中集装箱号为TCLU5312524的集装箱内装有旧机器零件及编织带共计120千克。经鉴别,上述旧机器零件及编织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查验记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8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邢雪斌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木材、食品、化工、化妆品、新旧二手设备国外提货海运,出口报关,中检装运前检验,报关报检,清关送货 | ||
| 经营范围 | 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通用机电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木材、化妆品、石材、玻璃、塑料制品;有关物流的信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公司简介 | 进出口代理业务范围:国际海运、航空货运、进口报关报检、进口商检备案、进口香港中检、进口单证办理、国际仓储、香港拼柜快件进口等全套进口代理业务。A.货运代理:国际海运、国际空运、运输、越南线运输、国内拖车送货。B.报关报检:东莞/深圳/广州/宁波/厦门/上海/天津/青岛等全国各大港口均由代理报关服务中心,提供专业代理报关服务。C.CCIC中检:旧机械设备装运前检验、油漆涂料化工备案申请、香港中检代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