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二手旧机电设备属地查验,海关检验前我们把包装给拆开了,就违法了吗?
会的,要与本地海关提前沟通好,听他们的安排就行,不要自做主张
问: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一套旧机电设备,为法检目录内商品。该设备运至我公司后,我公司技术人员在未经海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设备包装打开,将机器设备放到了我公司车间内,后被海关实施检验时发现。请问我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依法会被处罚。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口旧机电设备涉及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贵司进口法检目录内商品,在海关实施检验前,即擅自开拆设备包装,构成违法,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T海关调查,当事人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一台真圆度测试机(旧),货值29950.25美元。2019年2月20日,当事人委托某报关公司就该批货物向T海关申报,报关单号:2327209年2月27日,该批货物运抵该公司。2019年2月28日,该公司在未经T海关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开拆该批货物包装,并置于该公司恒温室内。经计核,上述真圆度测试机(旧)价值202508.62元。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查验笔录、海关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价值鉴定报告、入库单、情况说明、计核证明书等为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T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处涉案货物货值5%的罚款,折合人民币10125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之规定,进口法检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得销售、使用。该法条确定,先检验、后销售或使用是进口法检商品的法定管理程序。之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次劣商品进口,保障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基于该条,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保持进口商品适合检验的原始状态,经商检机构检验后方可使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进口的真圆度测试机(旧)属进口法检商品,当事人在海关实施检验前擅自将货物开箱,破坏了进口商品的原始状态,构成进口法检商品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T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这里的风险在于,由于目的地检验是在通关流程结束之后实施,当事人往往会想当然地以为商品已经完成所有海关手续,而忽略目的地检验的法定要求。在关检融合的背景下,当事人更应当在此方面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