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厂房验厂检测鉴定第三方机构
鉴定报告存在着普遍问题
一、资料问题:
1.报告所述的竣工时间与所提供的图纸、施工资料等存在矛盾;
2.所述的检测部位与现场照片不符;
3.提供的检测资料、施工质保资料等资料的工程名称与鉴定工程名称不符;
二、检测方面问题:
1.无设计图的项目构件配筋开凿检测数量偏少,不仅达不到《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B类检测的数量要求,也达不到《东莞市八十年代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检测鉴定技术标准》的要求,且未选取受力有代表性的构件(主要的柱、梁)进行检测,开凿检测位置主要集中在楼梯间位置或角柱;
2.钢结构的焊缝检测只重视焊缝缺陷的检查,忽视检查、复核焊缝的长度及焊脚高度是否满足设计或安全使用要求;
3.砼钻芯检测结果非常离散,无法判断偏低的结果是个别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大部分鉴定机构未进行扩大检测。
三、结构电算问题:
1.计算工作过分依赖软件,但对软件的适用性不是很了解,结构概念不强,出现计算假定与构件的实际受力不符的现象:
2.钢结构只重视复核构件的截面,忽视分析局部稳定性、支撑系统是否完善和,各连接节点能否满足受力要求等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是无法单靠计算软件自动分析的,往往是需要足够的设计经验、*知识才能作出正确的分析结果。
鉴定结论要求:
1.对检测鉴定结论不符合要求(含安全鉴定结论及抗震鉴定结论)的建筑物,应视不符合的程度给出限制使用、局部加固、整体加固等处理建议。
当局部承重构件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仅加固局部构件的处理方案,但应考虑对相关构件的影响,避免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当建筑结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从提高建筑的整体抗震能力上提出加固方案,明确加固位置。
当既有建筑结构综合评价为危险房屋且不具备加固使用**时,应建议拆除。具体处理办法可根据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九条执行。《房屋安全管理规定*106号》*二十三条和*三十条对房屋安全状态为D类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对于危险房屋如何处置都有明确的内容。《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五章内容。
结论应评定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安全状态类别,并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间。
2.经检测鉴定后的建筑物,应要求在使用中注意观察,建立正常的检查制度,在使用期内进行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查、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