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4)中直接用“摄像头”作为关键字搜索并无结果,投诉人认为属于“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0805类),而界定表中对此类的描述是“用相关介质载体录制、播放和处理音频信号及视频信号的设备”,此类备注栏已明确规定“不包括:…无载体的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
据此可以判定上述第1类“传统摄像头”常识上归入“音视频电子设备”,但因本身无储存介质,且无法独立进行音视频信号的录制或播放,压根不属于CCC认证范围。
第二类“多功能摄像头”可将采集的音视频信号录制并储存在本身载体介质内,乍一看应该符合界定表描述、属于认证范围了吧?
别急,别忘了界定表中还有个“排除项”的杀手锏,备注栏中同样写到“不包括:…摄像机”,2017年某省局曾就此请示过认监委,认监委批复如果“摄像头”类产品的名称标注为“XX摄像机”,则不属于认证范围;据了解各认证机构也都规定,申办此类产品CCC认证时,如申报资料、送检样品出现“摄像机”字样则概不受理,此时还必须依据实物名称予以区分,而不能一概而论。
可能会遇到销售宣传用语(如网店标注“摄像头”或“监控器”)和实物名称(“XX摄像机”)不一致的情形,此时从“利于相对人”的原则考虑,理应采信实物标注的名称进行考核为宜。
第三类“监控摄像头”主要是额外增加了3G/4G的移动通信功能,根据CCC目录的归类原则,“移动通信功能”往往会被优先视为“产品主要功能”进行考核,具有此类功能的“监控摄像头”一般不再归为“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0805类),而会被归入“移动用户终端”(1606类),无须再考虑0805类的“排除项”,不论产品标注“摄像头”、“监控器”或是“摄像机”,均属于1606类CCC认证范围。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公众留言”版块中,近年来有多条关于“监控摄像头”的留言咨询,对有4G移动通信功能的摄像头,认证司均明确答复“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