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委托人提交材料齐全后,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件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签订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明确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如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审核报告时,应获得认证委托人同意。审核报告应提供对审核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1)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场所、地址和审核范围;
(2)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 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
(5)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对审核证据的引用及审核结论,特别是对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措施实施有效性的评价;
(7)发现的不符合项和其他未解决的问题;
(8)适用时,在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客户HACCP体系的重要变更;
(9)审核组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