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城镇住宅用地转让,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土地等别是制订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住宅用地转让中介,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在制订标准时,明确了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一等相对应的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东莞住宅用地转让,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为一等工业用地,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为十五等工业用地。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住宅用地转让价格,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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